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施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分包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分配原则(比如1~5级伤残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各承担50%,6~10级伤残由分包方全部承担;或者约定全部由分包方承担),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否发生分包方人员伤亡就无法规避总承包人的责任?如果分包人又转包劳务队施工,发生劳务队人员伤亡,责任又应由谁承担?
回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在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约定可以有效,但对外不影响第三方向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主张连带责任的承担。不能规避总承包人的责任,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文章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签证索赔资料效力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不可抗力的责任如何分配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拖延付款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条件无效如何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承包商向甲指分包附条件付款约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外专业工程质保期的责任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高额工期罚款约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地泵配件丢失赔偿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分包付款以总包合同付款条款为前提条件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设计变更能否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包商来往函件效力认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