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以整体工程业主验收合格为向分包付款前提条件,这种以第三方行为作为一方向合同相对方履约的前提条件之约定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整体验收合格为前提”或者“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在实践中都有存在,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务中认为此种情况符合《民法则》第62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认为将约定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相关规定属于条件。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这是一种通常的客观状态,是对合同履行后果的应然的描述,避免总包方以总包合同未履行作为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项的理由。但不意味着禁止当事人订立附条件的合同条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分包方在订立合同时做出接受这种条款的意思表示应被认定为真实有效。总包方要求订立此种条款并不宜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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