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泵租赁合同约定配件丢失部分按原价赔偿(合同总价包干,未约定配件租赁价格),但原告只能提供当时的采购合同(原告向第三方采购后向被告提供),无法证明是为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提供了市场询价情况,法院可否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计算出市场平均价,进而酌情裁量赔偿价格?对于丢失部分损失赔偿,通常原告主张支付丢失部分的损失及其租金(即既要求赔偿丢失部分的设备,同时又主张支付从设备进场到最终签订赔偿协议期间的租金),如何使该部分租金支付降到最低?
该问题主要涉及对具体证据的事实判定。所描述的问题中,可能是原告不能证明丢失所争议配件的价款,被告自认可以按市场询价标准赔偿的情况。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予以采信,采信的证据都不止于包括市场询价。而依据当事人单方提交的市场询价结果进行计算平均价的,在实践中很难找到类似情况。在双方对于价款有争议时,当事人对市场询价的结果不会作为一个单独的证据被直接采纳,双方同意不做评估鉴定,而由法院向物价部门询价的情况是存在的。租金赔偿按地泵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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