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件无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认定?仅仅从是否包含“应当”“必须”“不得”等字眼判断?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容当事人以自己意思任意变更的、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的规范,涉及的往往是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判断标准:
-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
-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属于效力性规定;
-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通常属于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
不能仅仅从“应当”“必须”“不得”等字眼判断是否属强制性规定。有些法律规定使用强制性语词仅在规劝或者倡导而无意强制,为倡导性规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文章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签证索赔资料效力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不可抗力的责任如何分配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谁来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拖延付款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承包商向甲指分包附条件付款约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外专业工程质保期的责任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高额工期罚款约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地泵配件丢失赔偿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分包付款以总包合同付款条款为前提条件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设计变更能否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包商来往函件效力认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