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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 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同时废止。

本规范共分十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及 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增加了基本规定一章。
  2. 增加了相关服务一章。
  3. 调整了按阶段划分的章名。
  4. 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新颁布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5. 增加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规范总则:

  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 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 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 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 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6. 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7.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8.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9.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 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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