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地基基础与主体工程以外,其他分包工程在质保期满后仍有质量问题的,是否不再承担责任?总包单位如何应对?是否可以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可以适用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实践中对在质保期满后仍因被确定有质量问题而承担责任的相对少见。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而后者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保修期届满,并不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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