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甲指分包合同中涉及到的有关付款、结算等的背靠背条款,是否可以主张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施工总承包管理也就是甲指分包。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分包单位一般由业主方选择确认,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分包单位的确认和合同签订都要经过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但也需要经过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认可。甲指分包其分包合同的签订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业主与分包方直接签订,二是由总承包方在业主的指令下与分包方签订,各分包方的工程款项由业主直接支付。背靠背条款约定的核心内容在于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是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分包价款的前提条件,如果业主未向总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则分包商要求总承包商支付分包价款的条件未成就,总承包商不仅不负有向分包商支付分包价款的义务,而且还不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实质就是附条件合同条款,是关于总承包人付款义务(或分包商向总承包商主张分包价款权利)条件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文章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签证索赔资料效力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不可抗力的责任如何分配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谁来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拖延付款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条件无效如何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外专业工程质保期的责任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高额工期罚款约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地泵配件丢失赔偿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分包付款以总包合同付款条款为前提条件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设计变更能否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包商来往函件效力认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