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报送给业主方的签证索赔资料上只有监理单位的签字,业主方未签字,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该部分签证索赔资料能否认定有效?
回答:建筑工程监理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如果业主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特别授权或者专门约定,按照通常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单位并不能直接代表业主认可签证索赔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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