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在市场情况变化较大时,是否可进行调整?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确定,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者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合同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双方一般会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使用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在一定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并约定一定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其中已经会考虑到市场价格因素等市场风险。“市场情况变化较大”,在实践中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如果“市场情况变化较大”为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固定总价合同将显示公平时,可以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规定的“情势变更”条件,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减轻损失,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文章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签证索赔资料效力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不可抗力的责任如何分配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谁来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拖延付款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条件无效如何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承包商向甲指分包附条件付款约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外专业工程质保期的责任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高额工期罚款约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地泵配件丢失赔偿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分包付款以总包合同付款条款为前提条件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设计变更能否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包商来往函件效力认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