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工程量为招标时业主提供,与实际图纸量存在差异,那么,投标文件编制期间符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天数时,该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或重新计算?
回答: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合同一旦签订,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且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并不作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一部分。当实际图纸量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存在差异时,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不可调整。《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予以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并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文章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固定总价合同调整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签证索赔资料效力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不可抗力的责任如何分配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谁来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拖延付款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条件无效如何认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总承包商向甲指分包附条件付款约定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外专业工程质保期的责任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高额工期罚款约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地泵配件丢失赔偿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分包付款以总包合同付款条款为前提条件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设计变更能否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包商来往函件效力认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